用人单位通过第三方账户发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基数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4)京02民终140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2. 用人单位通过第三方个人账户向劳动者转账的款项,是否应当计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京02民终1400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对解除事由的合法性承担完全举证责任,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应当提供明确的岗位考核标准、合法有效的考核结果、劳动者知晓考核规则的证据,且需先履行培训或调岗的法定程序,否则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次,若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向第三方个人账户转账的款项实际为其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第三方实际向其提供了劳动、无法对转账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该部分款项应当认定为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计入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真实案例
孙某甲2017年9月入职北京某药业公司担任医药代表,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5年的劳动合同。2023年3月,某药业公司以孙某甲不能胜任原区域学术推广工作、双方未就调岗达成一致为由,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孙某甲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主张某药业公司通过李某甲、张某甲两个第三人账户向其发放的提成工资,应当计入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某药业公司抗辩称李某甲、张某甲为其非全日制员工,向二人转账为该二人的劳动报酬,与孙某甲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某药业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孙某甲不胜任工作,单方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结合李某甲、张某甲的证人证言、二人收到药业公司转账后立即全额转给孙某甲的事实,某药业公司无法举证李某甲、张某甲实际提供劳动,故认定向二人转账的款项为孙某甲的工资收入,应当计入赔偿金计算基数。最终判决某药业公司支付孙某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258元、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并出具离职证明,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京02民终14004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日常应当注意留存工资发放相关证据,遇到用人单位通过私人账户、第三方账户发放工资、提成的情况,要留存好转账记录、沟通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材料,避免后续核算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时工资基数被压低,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的,需有明确的考核制度、公示告知劳动者的记录、客观的考核结果,且需先安排培训或合理调岗,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高额赔偿责任。
3. 用人单位试图通过拆分工资、第三方账户发薪的方式降低社保缴费基数、逃避纳税义务的,不仅面临税务、社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在劳动争议中也会被认定为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反而需要承担更高的补偿、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