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起诉索要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拆迁安置房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宿州(2024)皖13民终4018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父母名下、房屋初始由父母建造,子女仅曾短暂居住,子女作为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应的房屋权利应当归谁所有?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皖13民终4018号生效判决解答: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归属核心是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父母名下、房屋初始由父母出资建造的,原则上房屋所有权归父母所有。子女主张其对房屋存在翻建、添附进而享有部分产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翻建、添附事实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房屋对应的拆迁安置权益仍归父母所有。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真实案例
张某1、张某2系张某3、任某的父母,张某1作为户主在宿州市小蔡庄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案涉房屋初始由张某1夫妇建造。张某3、任某结婚后曾在案涉房屋内短暂居住,后张某1夫妇将另一处“东湖”宅基地交给张某3夫妇建房,且出资6000元帮助二人建房,该处房屋后续单独获得拆迁安置,张某1夫妇回到案涉房屋居住。2020年案涉房屋拆迁,征收登记的户主为张某1,张某3、任某就其中128㎡的房屋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获得智慧小镇8#2201室的安置房。张某1夫妇起诉要求确认该安置房的全部权益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3、任某对房屋有翻建添附,驳回张某1夫妇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3、任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翻建、添附,改判案涉智慧小镇8#2201室的权益归张某1、张某2所有,驳回张某1夫妇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皖13民终4018号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7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家庭成员之间就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约定的,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拆迁时产生权属争议;
2. 主张对他人所有的房屋有翻建、添附的一方,应当妥善保存出资凭证、施工记录、建材采购单据等证据,否则诉讼中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前,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就安置权益的分配协商一致,避免一方擅自签订协议侵占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4. 若拆迁安置协议已经被他人擅自签订,权益受侵害的一方可以先提起物权确认诉讼,凭生效胜诉判决到征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无需单独起诉要求过户,降低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