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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条能否认定民间借贷成立?征和律所结合阜阳(2024)皖12民终7782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借款合同纠纷


一、法律问题

原告仅持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未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被告抗辩案涉转账系案外人代还欠款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能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皖12民终7782号生效判决解答: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仅持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的,已经完成借贷关系成立的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抗辩转账属于其他债务或者代还款的,应当就其抗辩主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若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中常某抗辩案涉20万元转账系案外人夏某通过吴某偿还的欠款,但其仅提交了与夏某的资金往来记录、夏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夏某与常某存在利害关系,且无其他客观证据能够印证该代还款事实,因此常某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依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真实案例

吴某与常某因工作相识,2019年2月28日吴某向常某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2024年7月吴某持转账凭证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20万元系出借给常某的借款,要求常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常某抗辩案涉款项系案外人夏某通过吴某向自己偿还的欠款,并非借款,提交了夏某的证人证言、与夏某的资金往来记录、聊天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已提交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常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主张,判决常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常某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常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属于利害关系人言辞证据,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系代还款,于2025年1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皖12民终778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9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出借人在借出大额资金时,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同时留存借款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避免仅持有转账凭证引发后续举证风险。

2、当事人收到他人转账后若不属于借款的,应当及时留存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比如代还款的委托凭证、货款的买卖合同、赠与的沟通记录等,避免后续被主张为借款引发纠纷。

3、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证明效力较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无论原被告均应当尽量收集书证、物证、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证据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